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通讯员郎昆)日前,市卫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卫生系统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就全市卫生系统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实现全员覆盖,为单位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可先按不低于5%最低缴存限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范围为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正式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人员;全市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岗职工;男60岁以下,女干部55岁以下,普通女工人50岁以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为确保实施意见顺利落实,市卫生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单位建缴情况,并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检查督导,对于有条件建立而拒不按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单位,将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应建尽建。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站式办结”“上门服务”等制度,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贷款购建住房提供高效、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