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有资产的天价公积金事件,恐怕不能一退了之,责任追究和惩治机制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一究到底,严惩不贷。
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包括高管团队在内的职工上缴高额公积金,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元,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大约相当于当地公务员或教师月工资总额的4~5倍。(据《华夏时报》)
兰州石化“万元公积金”事件刚刚平息,吉林烟草又“粉墨登场”。媒体将吉林烟草公司的公积金和当地公务员或教师工资对比,4~5倍的落差令人咋舌。若是和当地农民收入相比,结果恐怕更令人眩晕。据统计,2012年,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6650元,这意味着,吉林烟草高管的公积金是当地农民月收入的20~30倍。
事发后,新华社记者前去采访,遭到了重重阻力,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以“相关负责人出差或不在”为由拒绝答复。如此这般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何以服众,难道暂时的回避和拒绝就能把责任和问题推卸得一干二净吗?
笔者认为,对于天价公积金事件,最应该澄清的不是数额问题,而是高额公积金的性质问题。天价公积金,说是隐性福利,看起来好像只是违规而已。但超额缴纳公积金的个人部分涉嫌逃税,公司部分则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且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有渎职之嫌。以上无论哪一方触及到哪一条,都够得上违法了。
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偷税。对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则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天价公积金,既然是“超额”缴纳,说明事实上已经构成偷逃税款,“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为吗?“天价公积金”重伤社会公平,垄断国企管理者监守自盗,肆意瓜分本属于全民的财富,是典型的福利腐败。
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有资产的天价公积金事件,恐怕不能一退了之,责任追究和惩治机制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一究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