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夏季,气温日益升高,涉水活动增多,安全隐患增加。为切实加强涉水安全的管理,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水安全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维系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敬畏生命的高度,充分认识涉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汛期各项涉水安全措施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二、在河道、滩区从事生产、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主汛期内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机械设备和人员,自行拆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清除河道内堆放的各种废弃物,确保行洪畅通。黄河小浪底调水调沙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滩区。
三、河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拆除黄沁河河道内临时简易桥,取缔大堤上非法经营的餐饮摊点。
四、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各水务部门要成立巡查队,对黄沁河道,引水、排涝河渠进行不间断巡查;要在重点区段设置安全警示牌,安装必要防护设施,配备安全员蹲点看护,发现亲水临水行为的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坑塘、鱼塘、河、沟等危险点段的安全监管,设立警示标志,配备安全人员,落实巡查看护责任,严防发生人员溺水。
六、交通部门要加强浮桥和渡口的安全监管,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客航行,确保水上安全无事故。园林中心要落实龙泉湖等游园湖泊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出问题。
七、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涉水安全教育,各学校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开设涉水安全教育课,通过专题家长会、教师回访等形式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监管,特别是留守学生的监管,确保不出现失管漏管现象。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涉水安全防范意识,自觉不在河道、灌渠、沟渠、坑塘游泳、洗澡、钓鱼等。家长要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教育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防患于未然。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