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松领)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一起妻子怀孕、丈夫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丈夫韩某支付妻子彦某医疗费、扶养费等6000多元。
2012年年初,原告彦某与被告韩某结婚。婚后原告彦某曾怀孕流产。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同月发现自己又怀孕。原告彦某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只好多次给被告韩某打电话要生活费,均遭拒绝。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韩某给付其住院的医疗费及每月扶养费5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先约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但是被告韩某仍然拒绝扶养原告彦某。开庭后,根据法律关于“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某支付原告彦某医疗费、扶养费等6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