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车主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使用,借用人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和借用人共同赔偿。日前,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保险公司和借用人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15时许,在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处,被告许强(化名)驾驶小客车从西向东逆向行驶,与从东向西行驶的许亮(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许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天王某住入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297.81元。许强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是许聪(化名),许强系借用车辆人,持有驾驶证,该车于2011年5月28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
该院认为,被告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受伤应予赔偿。被告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按责任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许聪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许聪虽然是车主,但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原告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许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