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超)近日,修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撤销其前罪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12年10月10日被修武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3年4月17日,张某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再次被起诉至修武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某饭店门前时,将刘某撞翻,造成刘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前罪缓刑考验期满日为2013年4月22日。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亲属自愿代为赔偿刘某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医疗费先期已支付),并已履行完毕,刘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近4倍于醉驾标准的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刘某所遭受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