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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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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刘某诉蔡某民间借款纠纷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蔡某偿还刘某5.5万元钱。判决生效后,蔡某先后偿还了1.8万元,剩下的3.7万元一直未还。为此,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蔡某与妻子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两人的共同财产5万元全部归妻子张某所有,债务由蔡某一人承担。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蔡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析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认为,对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这一行为并未导致判决的无法执行,而是产生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孙志强认为,从本案蔡某的行为看,其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蔡某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先后偿还了1.8万元。为逃避义务,采取协议离婚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二是有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蔡某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三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蔡某明知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仍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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