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瑾)近日,马村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长达6年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初中生,2007年12月5日上午第二节课后,全校学生要到操场做课间操,原、被告二人和其他同学一起下楼。当走到三楼楼梯口时,由于被告刘某推了一下走在他前面的原告张某,致使张某摔倒后右胳膊骨折。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即55767元,判决学校赔偿30%的损失即2448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
2008年3月13日,申请人张某在索要赔偿款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和学校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经过做思想工作,学校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而且还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受理后,该案中止执行。后经省高级法院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决。该案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反复给他们做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