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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上传销电子币
既被判刑又罚金


作者:仝伟平 通讯员程贵忠、杨维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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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仝伟平 通讯员程贵忠、杨维臣)两人为了挣钱,竟然在网上传销电子币,先后以高额返利诱使近百人加入网络传销组织,涉案金额48万余元。6月18日,博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武陟县的郝某认识博爱县的程某后,便商量着如何赚钱。2012年5月底至6月初,程某在博爱县以山东某电子公司的名义,在郝某的帮助下,在博爱县设立报单中心,推销该公司无任何使用价值的电子币,以缴纳一定费用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的经营模式为,每单1000元对应购买该公司1000个电子币,每人最多购买8单,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每天按营销计划获得返利。会员每发展1名人员,可获得奖励100元。成为会员后,缴纳2万元购买2万元电子币后可单独设立报单中心,设立报单中心后,每向公司报1单业务可获得报单费30元。截至案发时,程某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96人且层级达9级,涉案金额48万元。程某获非法所得1.44万元,郝某获非法所得9620元。案发后,程某退还非法所得4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郝某组织、领导以推销电子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郝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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