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被告蒋某为和许某争抢客源发生打斗,将许某打伤,结果生意没揽成,还被行政拘留,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月12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共计9150元。
蒋某与许某都经营客运车辆,起初客源丰富,两人公平竞争相安无事。后来,由于生意越来越难做,两人为抢客源经常发生矛盾。今年1月3日,在市丰收路,两人又因争抢乘客发生争执。被告蒋某对原告许某进行殴打,致许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500元。此事经中站警方处理,对蒋某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200元。此后,许某为讨要医疗费,将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争抢客源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并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