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海晖、杨波涌)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完善了“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规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打非”工作由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四类机构在“打非治违”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教育、质监、工商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有效避免了推诿扯皮、职责打架问题的出现。
《意见》要求,要建立逐级排查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县级月检查、市级月督查制度,县市区每月检查所辖乡镇(街道)的比例不低于30%;市政府各安全生产督导组每月督查分包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比例不低于20%。
《意见》要求,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依规查处跨行业、跨地区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同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严厉打击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规行为。此外,对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按照规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其一年内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
《意见》要求,要建立考核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严格目标考核。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排查处置不到位、不彻底,或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案件,经查实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的,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对应当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和关闭措施而不依法实施的,或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对当地政府和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及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阻挠、干涉“打非治违”工作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联系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