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出台使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法律规范当中,将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全方位的促进作用。
旅游法最重要的主线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法案通过总结中国旅游业30年发展经验,对于备受关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景区门票不断上涨等旅游顽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施以重拳加以打击。如条文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我相信,随着旅游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无疑会增加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旅游经营者有望迎来有序公平竞争的环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并不局限于解决一时一地的热点问题,同样关注于塑造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强化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监管是其中的重点。
为强化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法做了多项规定。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七条要求,“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必须承担向旅游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还明确了直接负责人——各级政府而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这使得公共服务落地更为可行。
旅游法的出台,还将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我们在立法调研时发现,旅游市场监管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所以旅游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监管责任,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此外,为了真正增加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旅游法还设立了更具可行性和威慑力的旅游市场监管、处罚条款,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等。
(作者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旅游法》起草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