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中国当今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有“环保治国”理念。那么古人是怎么搞环保的呢?
世界上最早“环保部”——虞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名,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应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伯益的确是环保专家,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史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同时,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
在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环保部”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
中国最早的环保立法:秦《田律》
中国古人最早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还进行了最早的“环保立法”。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这些条款记录在《田律》上,这部法律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滥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
在南北朝时,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便下了一道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即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他季节一律禁止。
古代如何处罚不环保行为?
任何法令都是结合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和出台的,如果没有不环保的行为发生,是不可能颁布“环保法”的。那么在古代,如果出现不环保行为、违反环保法怎么办?就规定本身来看,处罚比现代“环保法”上的条款严厉多了。
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看来最为严厉,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赦免。
“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在进入封建时代后,中国古人对破坏环保行为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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