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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冷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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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冷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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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自古至今,也有一些人,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伏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二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生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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