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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器漏电致人死亡 销售者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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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捕鱼器漏电致人死亡 销售者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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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11年8月,张三在李四处购买一台捕鱼器。2012年5月28日上午,张三之子张刚在使用该捕鱼器时,因捕鱼器漏电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认为李四销售的捕鱼器漏电致使儿子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各项赔偿款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三在李四处购买的捕鱼器属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张刚因该捕鱼器漏电被电击身亡,李四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刚作为成年人,明知国家禁止电鱼,仍使用“三无”产品进行电鱼,对其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张刚承担此次事故20%的赔偿责任、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小董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案中,李四销售的捕鱼器系“三无”产品,因存在缺陷致使张刚死亡,李四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张刚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捕鱼器为“三无”产品仍使用,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董在此提醒大家,我国禁止电捕鱼,私自用捕鱼器电鱼,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另外,捕鱼器本身也容易漏电,我国每年都有人因此发生伤亡。为防止意外发生,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注意安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董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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