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超、常红卫)日前,修武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今年18岁,2012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年11月8日(服刑期间曾被减刑),张某刑满获释。
2013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张乙家中,趁张乙熟睡时,将张乙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并送给自己的女友。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82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而且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手机也退还失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