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中治理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主要指:
(一)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违法用地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进行建设的行为;
(四)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五)未办理临时建设手续或不按规定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侵占道路红线、侵占公共空间和危害群众居住生活安全的私搭乱建行为;
(七)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逾期没有申报的予以从重处理;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供水、供电、供气、文广、通信、文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规划、国土、住建、税务、工商、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证照;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产权证书。凡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允许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五、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建设、使用、购买、租赁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自行负责。
六、凡公职人员参与、支持、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或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
市“两违”治理指挥部办公室:5610681
国土局:5689110 规划局:5699312
住建局:5699332 城管局:5695660
房管中心:5613234。
特此通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