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本是一起盗窃案件,却因为被告人暴力抗拒抓捕,变性为抢劫罪。近日,被告人赵某被解放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李某(在逃)晚饭后没事干,就商量着一起到街上“转转”。出门前两人约定,由赵某用镊子盗取财物,李某骑车接应。随后,二人骑着摩托车到学生路小学附近,见被害人叶某正在路边弯腰修理电动自行车,叶某上衣口袋里有一部名牌手机。赵某让李某向前行驶20米后停车接应,自己则返回去贴近叶某准备行窃。赵某刚将手机用镊子夹出来,就被叶某发现。赵某拿着手机跑到李某跟前,跳上摩托车就要逃走。叶某大声叫喊惊动路人,从此经过的洪某赶紧骑着摩托车追了上去,在追出三四公里后将二被告堵住,并伸手将坐在后面的赵某拉了下来。李某见状,下车与赵某一起殴打洪某,但洪某仍死死抓住赵某不放。李某看情况不妙,独自驾车逃走。随后,赵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手机被当场追回。
另查明,赵某于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