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程某是某公司的老员工,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去年被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程某不服,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自己的请求,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程某经济补偿金3.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于2001年到被告某公司上班,长期在外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2月,被告某公司以原告程某持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没有提交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原告程某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原告程某系公司销售人员,长期在外工作。被告以原告旷工15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原告程某的证据,因此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原告程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