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8月底,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首次申报日期越来越近。为配合“营改增”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此,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保林就公告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这个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除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已不能够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扩大“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地区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扩大“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问:这个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都有哪些?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有哪些?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问: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还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在申报过程中如果遇到操作性或政策性问题该怎么办?
答:为便于试点纳税人尽快解决遇到的操作性问题,如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可根据单位经营地址的区属范围,拨打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热线或业务电话,或直接与本单位的主管税务人员联系寻求帮助。如果有政策性问题需要咨询服务,可以直接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市国税局3559793政策服务专线。
问:纳税人通过哪些渠道可以学习了解新申报表填写规定?
答:前期我们已经对试点纳税人分期分批进行了新纳税申报表填写专题培训,纳税人如果想进一步自行学习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与填写说明,详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中信息公开栏目税收法规子栏目,或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信息公开栏目政策法规子栏目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点击附件下载(详细网址如下:http://fgk.12366.ha.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17218&flag=1)即可。试点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拷贝该文件和附件。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