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5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履行法律义务,并在7日内申报个人财产。但是,被告一直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拒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遂决定对其拘留15日。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认为,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二是社会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财产状况不透明。被执行人能够很容易地转移财产,一些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转移财产。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以期尽可能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这个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而且申报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条规定中的“当前”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报告时,也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要报告当时所拥有的所有应当申报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在诉讼阶段通过调解方式,申请执行人已经作出了让步,使其放弃追偿利息。但是被执行人刘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并拒绝申报个人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