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赵某整日迷恋网络,没钱的时候就想着去抢钱。近日,被告人赵某被山阳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市山阳路与工业路十字路口将被害人葛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手机和30余元现金。随后,赵某又驾车窜至某菜场附近,抢走被害人王某一部手机。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