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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 受贿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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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陈丹丹、王莉莉)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发生的受贿案件,李某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某是某村的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该村所属的乡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李某任领导小组成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收取新型社区项目经理张某5万元现金,承诺帮助张某协调社区建设问题。随后,张某向武陟县检察院举报李某受贿。案发后,李某的亲属将5万元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被任命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政府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李某的亲属退还了赃款,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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