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8月初,张三和忆好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张三随忆好旅行社组团旅游,双方同时约定忆好旅行社可以将张三转至其他旅行社。后忆好旅行社将张三等人转到好心情旅行社,好心情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为张三等旅游团成员投保境内人身意外险一份,约定保险公司对该团游客在旅游途中的意外进行承保。当年8月17日,张三在旅游途中突然发病,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张三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忆好旅行社、好心情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赔偿张三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承担的是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张三是因疾病在旅游中导致的伤害,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张三在保险期间因身体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系合法、合理的必要支出,且主张数额未超出实际花费和保险金额。张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忆好旅行社、好心情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三3万元医疗费,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及旅行社名称均为化名)
【小董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该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应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限额内予以报销。保险公司认为张三是因疾病在旅游中导致的伤害,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小董在此提醒大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一种选择。游程虽然美好,但风险不可忽视。游客在外出旅游期间,应为自己和家人投保旅游保险。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内容、价格、赔付要求和标准等。对合同中责任不清、条款不明的地方,应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加以书面说明、填写补充条款,并索要留存发票及凭证。此外,如果消费者要参与滑雪、攀岩、潜水、跳伞等高风险运动,应选择将这些高风险运动列入承保范围内的险种。
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