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许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上班,上班头一天,由于操作不慎受伤,后许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起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8月21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共28649.38元。
2010年12月17日,原告许某在被告公司上班时,因操作不当受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工业气体中毒。2011年2月26日,许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公司支付。2012年6月13日,中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某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因被告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许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2864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