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董翠果、杨柳、田亮)市民沈女士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便前往某减肥中心减肥,没想到却因此丧了命。
2010年6月,沈女士到某减肥中心咨询,减肥中心承诺缴纳99元,一个月减重10公斤,但沈女士不得进食主食,只能食用减肥中心指定的食物。2010年6月29日起,沈女士在该减肥中心治疗6次,共减去4.5公斤。2010年8月20日,沈女士在接受减肥治疗时突然出现不适症状,该减肥中心遂将沈女士送往医院救治。2010年8月22日,沈女士因脑疝形成、大面积脑梗塞,救治无效死亡。2011年3月,沈女士家属将该减肥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死亡后未进行相关尸检,也没有对死因进行鉴定,因此其死因无法确定。但该减肥中心对沈女士实施拔罐减肥,没有相应资质,存在过错,故酌定减肥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该减肥中心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市中级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肥中心一次性支付沈女士家属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