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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委常委会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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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市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措施,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确定有关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和市委全委会事项及各项准备工作方案,对应由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对组织实施市委全委会决议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区域规划等相关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全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众工作等重要问题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支持驻军建设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焦作军分区党组(党委)提出的需要由市委讨论决定的问题作出相应决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各县(市、区)党委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审议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市委主要领导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讲话。

  (六)研究其他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市委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焦作军分区党组(党委)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事项,应经过集体研究后,再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市委各部门及群团组织需要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事项,应先由分管常委协调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需要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事项,应先由分管市领导协调,并经过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

  市政府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中,凡须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后,再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凡涉及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规划(如:水系建设、重要道路及桥涵建设、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的制订、变更、调整,也应按程序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后,再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三)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既可以由市委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四)市委常委会研究常委分管的工作,由分管常委本人进行汇报。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焦作军分区党组(党委),市委各部门及群团组织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应填写市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申报单,并附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主要汇报重大事项的重要进展、需要研究决策的重要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一般不超过2000字(附件材料除外)。涉密事项应注意保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常委部门和焦作军分区主要领导应在议题申报单上签署上会意见,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审定。市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申报单位工作人员应将议题申报单复印件送市委办公室备案。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前,市委办公室要对已按程序审定的议题进行汇总,形成拟上会议题单,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确定。

  (六)相关单位要将上会议题的书面汇报材料,尽早报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尽早通知到各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七)市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的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在职的市长级干部列席市委常委会会议。焦作军分区主要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副市(厅)级干部和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负责人、新闻单位负责人等可列席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九)市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某一方面工作时,分管的常委一般应首先发表意见。

  (十)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带有全局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方案以及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由财政承担风险的重大投资方案,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十一)市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市委常委会会议表决中,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十二)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市委常委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十三)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一般应坚持“三不”原则,即“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决策,不集体讨论不决策”,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之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召开务虚会专题讨论。调研和论证可由市委常委会成员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承办。

  (十四)市委常委会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干部、案件议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十五)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三、议事纪律

  (一)市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每个常委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委常委会的集体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市委常委会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市委常委参会时,要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不接听电话,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四、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对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常委会会议安排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几大班子集体活动的综合协调。

  (二)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三)市委督查室应按照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市委秘书长的意见,将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时限,对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市委;每年应将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认真整理并向市委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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