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礼涛)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孟州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1917.71元。
2010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货运三轮车运载张某等人上路行驶。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村村口时,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同意张某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就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明知李某无证、驾驶的是农用车而乘坐,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