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各自做生意,收入可观。2008年,王某和李某以各自做生意的钱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双方的出资情况:王某50万元,李某30万元。二人一直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也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公司成立后经营情况良好,但二人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2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对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王某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故对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出资比例处理。李某认为,双方虽然是以各自做生意赚的钱投资成立公司,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两人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出资,公司的股份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股份的分割应当各占一半。法院判决公司股份两人各占一半。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程全法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王某和李某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在工商登记时也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只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但对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没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对婚后财产没有约定。二人以婚后各自做生意赚的钱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出资成立了公司,投入的资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争议的财产即公司的股份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