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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界定乌木归属 还须完善法律
□付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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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当地林业部门称,乌木属于国家。

  (据9月15日《新闻晚报》)

  自从“彭州乌木”事件曝光以来,关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此次江西省修水县乌木事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明确的界定,不能老是稀里糊涂。“彭州乌木”事件的主角是在自己承包的地里挖出了乌木,与此不同的是,这次梁财是在河里挖出了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都是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该说法与“彭州乌木”事件的定论存在矛盾,这就需要以《物权法》加以进一步界定。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界定乌木归谁所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种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第二种条件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在魏教授看来,梁财发现的疑似乌木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物品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但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认为,这个疑似乌木就是一种隐藏物。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可以说,在乌木归属权的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人说应该归国家,也有人说应该归发现者梁财,更有人说在乌木价值还未确定时,政府并不关心,而到乌木的市场价值公开后,相关部门便加入到“争夺战”,大有强取豪夺之势。但是,笔者认为,乌木归属权的争议不断,实质上是相关法律存在一定漏洞。俗话说“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如果相关法律完善了,相信“天价乌木”的归属权也不会存在如此争议。

  笔者认为,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尽快立法保护这些跨越时光隧道的大自然的馈赠。此外,“乌木案”留下的思考不仅仅是其归属权,对发现者的奖励也应该摆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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