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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理异地高考为名
而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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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家住山阳区的赵女士看到一教育咨询部的广告宣传,该宣传承诺可以代为办理本地学生到上海读书及高考。正为孩子高考事情发愁的赵女士,自认为找到了解决办法。8月19日,赵女士与该教育咨询部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该教育咨询部代为赵女士的儿子办理赴上海上学并参加上海高考等事宜,如不能实现委托代理事项,该教育咨询部将全额退还一切费用。当日,赵女士向该教育咨询部预付了1.6万元的委托费用。可是该教育咨询部收了赵女士的钱后,未能办成委托事项。赵女士要求该教育咨询部退款,该教育咨询部却一再拖延。无奈,赵女士将该教育咨询部负责人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6万元代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报考高等院校的考生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报考。原告与教育咨询部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原告与教育咨询部所签订的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教育秩序。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法院判决被告武某返还原告赵女士1.6万元。

  【小董解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赵女士与教育咨询部的委托代理行为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扰乱了国家高考制度的公平竞争秩序,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也应予以返还。

  小董在此提醒大家,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切不可因此而寻找“捷径”。对于当前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异,实际上是国家针对不同地区教育资源的不平衡状况而规定的,已经被公众普遍接受,家长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家长应该从其他方面鼓励孩子学习,让孩子从小树立公平竞争的理念,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廉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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