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销售合同(购销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清晰可见)原件及复印件;3.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且此复印件上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此章必须清楚,如章不清,可补充提供该纳税人的年检证明等能证明其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的复印件;4.购货方开票资料(税号,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5.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购进时购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购进时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8.购进时运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1~5条为必需资料,6~8条提供三样有困难的,可选择两样提供,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开票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如何规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
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营改增”相关规定未对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作出调整,因此,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在地税缴纳。
“营改增”纳税人没有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是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改增”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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