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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亮点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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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龙卿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12条,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有哪些亮点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智。他认为,《旅游法》共有五个亮点值得关注。

  旅游发展强调规划

  旅游发展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甚至关系到对外关系。因此,旅游科学发展必须全面统筹协调。

  《旅游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其中第九条规定:“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是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但是,《旅游法》又对旅游者提出了要求,如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等内容。

  规范零负团费问题

  《旅游法》对零负团费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五个“不得”,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三个“不得”,对其他经营者提出一个“不得”,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非法。

  规范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

  旅游景区门票涨价的问题最近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是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第四十四条是适用于所有景区的一般情况规定,一是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价格;二是在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重拳打击旅游市场乱象

  旅游市场乱象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30多件行政规章,但《旅游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该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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