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许建军、张俊杰)无业人员王某曾因酒后多次到某单位盗窃被法院判刑。出狱后,王某仍不思悔改,酒后又进行盗窃。近日,山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29日凌晨,喝酒后的王某路过一单位,就翻越栏杆进入该单位院内,从一楼办公室的窗户进入房间行窃。在该房间办公桌左侧抽屉内,王某盗窃现金1500元,并将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被告人王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该单位值班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90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