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相识并相恋,后来张某向王某提出结婚要求,王某同意结婚但提出了如下条件:由于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希望张某的父母能够出资为两人开办一家饭店,两人共同经营,利润归两人共同所有。张某的父母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两人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经过共同努力,饭店生意红火,他们的经济条件逐渐好转,张某却借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考虑到饭店是自己的父母出资开办,生意较好,且婚前已与王某约定该饭店的利润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势必要将饭店的财产分给王某一部分,张某遂以与王某结婚时是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属于附条件的婚姻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要求张某的父母出资为其两人开办一家饭店,主观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上也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张某同意王某的条件并与王某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人的婚姻属于双方完全自愿。王某在结婚时提出的附加条件具有互利互惠的性质,不属于一方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的胁迫行为,不能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而予以撤销。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小董解析】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附条件的自愿结婚,是对夫妻双方生活的形式或内容的约定,只要其约定是合理合法的,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任何违背法律和道德的约定或所附条件都是无效的。
小董提醒,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以爱情为基础,那种只注重对方金钱、外貌、地位或者将结婚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婚姻,实质上并未建立真正自由的婚姻。真正的婚姻,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但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合理合法的附加条件除外。
韩咏梅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