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环保聚焦 | 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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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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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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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石庆凯、王西岳)据悉,市环保局从近日起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

  据了解,凡在我市注册上牌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均可申领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简称黄绿标),每个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保部统一监制。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绿标车;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不含)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不含)以下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黄标车;对经定期检验环保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对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黄绿标。

  市环保部门表示,黄绿标为免费发放,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相应区域通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辖区管理要求,到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办理环保合格标志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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