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琦)为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近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而保障环境安全。
《规定》对环境监测预警响应的范围、责任主体、启动条件、需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分为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和环境质量预警响应两大类。当出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启动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和环境质量预警响应,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控制和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置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是国控、省控和市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二是国控、省控和市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或者废水监测值,24小时内累计6次超标1倍以上的;三是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是国控、省控和市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1倍以上的;五是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连续6次化学需氧量超目标值1倍、氨氮超目标值1倍(目标值2毫克/升以上时)或超目标值1.5倍(目标值2毫克/升(含)以下时)的,或者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超出责任目标水质类别的;六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手工监测数据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者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七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污染指数API在201或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 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