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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 退还货款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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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产品质量不合格 退还货款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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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梁艳)日前,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武某货款3.8万元,并赔偿原告修理费3000元。

  2011年6月7日,原告武某花3.8万元在被告张某处购买一台装载机,保修期3个月。在“三包”期间,装载机不能正常工作,被告张某多次派人修理、更换零件,装载机仍经常出现故障,原告武某为此支付修理费3000元。后来,原告武某要求退货,被告张某不同意。为此,原告武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销售产品的质量。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装载机,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虽经被告多次维修,但该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应当对该产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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