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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盗卖网上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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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武陟县某村村民李某在互联网上花费现金5680.50元购买大量网络游戏币,并置换成游戏装备和宠物,在网上挂卖。被告人张某看到此情况后,产生了盗窃游戏账号的念头。同年2月27日14时许,张某冒充腾迅网工作人员,利用收发邮件的方法,得知李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后,立即登录并修改了李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随后,张某陆续在网络上寄卖其所盗账号内游戏装备、宠物等,并将所得的游戏币全部转到其账号上换成人民币,获利3700余元。2011年3月15日,张某被抓获。案发后,张某的亲属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对受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小董解析】

  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将虚拟财产列为保护对象,但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虚拟财产是游戏开发者经过大量脑力、体力劳动的成果,并被游戏参与者使用,且虚拟财产能和现实的货币进行市场交易,故虚拟财产属于经济学上有价值性的物品。另外,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拥有虚拟财产,故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尽管被告人张某在客观上冒充腾讯官方人员骗取了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但是纵观全案情况,被告人张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在取得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后,秘密将其改换,从而实际上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控制。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也日渐增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互联网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小董在此提醒大家,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沟通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设置好密码保护,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周中全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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