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元成、张雪娇)以生产铅笔为名,诱骗群众合伙加盟,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收购生产好的铅笔,近日,沁阳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尹某在沁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天津市天创笔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并先后在沁阳市、博爱县等地发布虚假广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与其签订铅笔机械租赁合同(或铅笔机械购销服务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财。当加盟户将加工好的铅笔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人员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少收或拒收产品。从201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尹某先后骗取33户加盟户机械租赁费(机械设备款)、技术培训费、烤箱设备款等共计2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退回赃款48642元,分别退还27户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以被告人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被告人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