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王雨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从无到有,各种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为实体经济和城乡居民提供了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以及丰富多彩的金融产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随着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益融入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金融市场规模、消费群体的逐步扩大,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不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恶化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在反思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时,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是金融监管的严重缺陷之一。由此,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G20更呼吁各成员国制定《金融教育国家战略》,以便更好地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从2013年开始,选择每年9月统一开展全国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知识,共同促进金融业和谐发展。
因此,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都要充分认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大意义。做好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技能、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理性,降低其系统性行为偏差,增强其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接受良好金融教育的消费者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做好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提高金融包容性,使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力量。在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仍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应主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点众多、联系面广、与金融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便利条件,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日常销售每一款金融产品时,要主动开展金融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内涵和风险的理解。要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开设公众教育服务场所,利用免费咨询电话、网站、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建立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教育活动的反馈机制,重视倾听、回应市场声音,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动态,实现单向教育与互动型教育相结合。
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开展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要细分金融消费者教育对象,根据各细分群体的年龄阶段、知识水平及金融知识需求特征等因素,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重点,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要重视对困难群体金融知识的普及。当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不同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差距较大,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在校学生、劳务流动人口、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制定相关倾斜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项活动。
全市各金融机构尤其要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教育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金融风险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结合新近出现的典型风险案例,通过预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全市各金融机构还要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知识的普及。要通过各种金融教育活动,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和第三方(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投诉受理、处理渠道以及报警途径,提高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金融知识普及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提升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各界要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统筹规划,以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使消费者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服务于焦作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