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春雷)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赵某无正当职业,整日游手好闲,2004年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2012年2月23日22时许,赵某窜至我市一家洗浴中心,趁被害人李某睡着时,将其手牌偷走。随后,赵某用该手牌在洗浴中心做了338元的按摩服务,之后又到更衣室将李某放在更衣柜内钱包里的1380元现金盗走。2012年2月25日4时许,赵某再次到该洗浴中心准备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已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