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3日,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本报记者就焦作市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康秋平。
问:这个《决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刑事司法权必须在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制下行使,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今年5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我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出台了该《决定》。
问:《决定》对检察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答:《决定》对我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为下一步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问: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加强对司法活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
问:该《决定》对检察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那些保障?
答:当前,我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两个薄弱环节,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对此,《决定》第一条就规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是解决个别司法机关对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决定》第四条规定要“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旨在解决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缺乏协调沟通、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条文重点就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审判机关的案件通报制度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明确改进工作的目标和部分措施。
问: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决定》有什么新的要求和举措?
答:监督者更需要被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应该做到规范、依法、文明,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运用各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手段和措施;二是强调了其他司法机关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权,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议或意见、申请复议复核、驳回抗诉等”;三是强调了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自觉把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四是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开放日等制度,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检查监督,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问:我市检察机关是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
答:《决定》下发以后,市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干警提出了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争取通过落实《决定》来改善现有的工作局面。二是增强意识,积极监督,努力发现和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提高水平,讲求质量,以更高标准办理监督案件,确保监督的准确性,提高监督的信服度,确立监督的权威地位。四是突出重点,增强实效,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诉讼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努力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重罪轻判等突出问题,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五是要求各院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决定》,力求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