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老吴今年80多岁,老伴去世后自己一个人生活,因年事已高,生活逐渐不能自理。虽有儿子儿媳,老吴也害怕“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就于2007年2月5日与儿子吴某、儿媳何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其现居住房屋赠与儿子和儿媳,儿子、儿媳履行赡养老吴的义务等,并于同日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随后,他们办理了过户手续。原以为有了赠与合同,儿子、儿媳就会好好孝顺自己。可是自房屋过户后,儿子、儿媳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基本不过问老吴的生活状况,不承担家中的生活费用。对于这些,老吴一直都在默默承受,期待有一天能够好转。可是事与愿违,吴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判入狱,同年7月,儿媳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将受赠房产卖掉,致使老吴在外租房居住。老吴认为,儿子被判入狱,履行赡养义务几乎不可能,儿媳将房子卖掉实属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两人均已违反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因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此案经过山阳区法院一审和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被告吴某、何某将所受赠房产返还给老吴。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吴将房产赠与二被告附有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让二被告能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二被告在取得赠与房产后,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后因吴某被判刑,何某又与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致使老吴一人在外租房居住。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撤销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法院对原告老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赠与合同,二被告将所受赠房产返还原告。
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被告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小董解析】
该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由赠与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该案中,原告老吴行使撤销权属于第三种情况,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许建军 廉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