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勇锋、郭玲)身为营运车辆司机,有义务照顾乘客的安全,可是仍然醉酒驾车。11月28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姬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姬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10日17时左右,被告人姬某与朋友中午喝酒后驾驶出租车上路,当行至解放路东段时,乘客陈某同朋友一起上车,要求前往马村区。刚上车时,陈某与朋友没有注意到姬某身上的酒味,当车辆行至一酒店附近时,陈某突然发现姬某行车不稳,说话含糊,且酒味是从姬某身上发出的。陈某立即要求姬某靠边停车,却遭到姬某拒绝。于是,陈某报了警。经鉴定,被告人姬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