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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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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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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金桂香)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对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扶持,补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二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三是财政补助资金由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涉及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市直企业由市财政直接补助,六县市(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沁阳市、孟州市、温县)、焦作新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新区财政拨付,四城区财政补助资金先由区财政拨付,涉及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相关规定,通过结算补助相关区财政。四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部门为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布置和受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审核试点企业填报的税收与其纳税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否一致,协助财政部门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预拨的扶持资金。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补助的审核与拨付,按月预拨,年度结算。

  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结算流程是:申请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应在每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和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国税部门受理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下月1日前移送资料到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2日内转交地税部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财政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10日前将资料返还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财政补助资金时,按应拨付资金的80%进行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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