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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熟悉的“陌生人”
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护航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八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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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一月一日起,《特种设备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这部与百姓生活
息息相关的法律备受关注,今天让我们一起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八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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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从1956年开始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982年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3年公布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对该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这对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难以调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中的各方关系和各方责任,没有明确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律地位。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在该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报从多角度解读,以便大家全方位了解该法实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本报记者 高小豹

  《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后,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又给我们传递了什么信息?就此问题,12月19日,记者对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了走访。

  “历经12年,《特种设备安全法》终于诞生了,它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该法突出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了社会相关各方齐抓共管的机制,使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时代。”市质监局副局长常晓钟说。

  据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65条增至最终的101条,补充了大量具体条款。市质监局特监科科长刘进才介绍,该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具有八大亮点。该法建立了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能,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意识。

  看点一

  设立“三位一体”监管模式

  我国是特种设备大国,截至2012年年底,特种设备总量已超过820万台。其中,仅电梯就有245万台,居世界第一,并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我国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倍至6倍。特种设备数量多,危险性大,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主要依靠2003年制定、2009年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但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只强调了政府的职能,具有一定局限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设立了“三位一体”管理制度,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不单纯强调政府的监察工作,而是突出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刘进才说,《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

  看点二

  突出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2010年,深圳华侨城发生的太空迷航事故导致6人死亡,10人受伤,11个太空舱成废墟。这就是特种设备在设计、安装、使用的时候出了一些问题。”刘进才说。据介绍,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的整个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设计、制造和日常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的时候,如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甚至可以说企业作为制造商是第一责任人。”刘进才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设备安全负责。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用于制造;在经营环节,要求经销商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在使用环节,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故障和事故等状况。

  看点三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刘进才说。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了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在法律中设专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并规定了两种检验方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部分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绝大部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都要由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看点四

  完善监管范围 实施两个监管原则

  在特种设备监管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范围,在法律中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

  《条例》主要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环节没有特殊规定。此次立法把特种设备的销售和出租都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监管模式。例如,该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违法;规定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对所卖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律突出强调实施全过程监管和重点监管两个原则。全过程监管就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监管主要指对人口密集较大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医院等地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看点五

  确立安全和节能相结合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法》有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确立安全和节能相结合原则,既对安全进行了要求,又注重生态和环保。”刘进才说,该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做到节能环保。

  他举例说,我们使用的电梯多数用的是直流或交流发电机,而现在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先进的是永磁同步电机。这个电机比传统电机能平均节电30%。

  看点六

  确立可追溯、召回、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参数资料,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该法建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实际上也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刘进才说。据介绍,我国最早实行召回制度是在2004年,那一年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如果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召回制度的设立,强化了生产者的责任,迫使生产单位特别是制造单位不断改进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增强特种设备的可靠性,切实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刘进才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此类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

  看点七

  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采取民事优先原则

  据介绍,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该法也体现了民事优先原则。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时,优先赔付百姓和受害者。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看点八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使部分责任人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也是导致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该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200万,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处罚也有明确规定:个人处罚为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要由公安机关处理。

  刘进才说,《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规范的法律。将此前的《条例》上升为法律,其宗旨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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