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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保护伞”
市工商局开展“4+4”问题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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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八大类虚假违法广告
召开整治虚假医药广告行政约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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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工商局
整治八大类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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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朱传胜)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从本周起至2014年2月15日,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八大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医疗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利用患者、专家和医生作证明,夸大疗效,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11种疾病禁止发布内容;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健康专题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二是药品广告,未经审批或任意篡改审批内容,未标明药品广告通用名称、忠告语、广告批准文号;夸大功能,保证疗效,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宣传有效率;以科研单位、学术部门、医疗机构或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规定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以及扩大宣传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

  三是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或任意篡改审批内容,未标明忠告语、广告批准文号;超范围宣传治疗作用或疗效,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明示或暗示食品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患者或公众人物作证明,误导消费者。

  四是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化妆品夸大功能,对其效用或性能进行虚假宣传,利用消费者作使用效果证明;对美容服务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主要是以消息、通讯、专家访谈、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六是电视购物广告,对其产品效用及性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七是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网站及提供广告、链接等推介服务的单位和企业的网站,违规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严重违法及不良广告。

  八是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夸大、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以及封建迷信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或“炫富”等违背社会和谐精神的内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行为。

  在整治期间,工商执法人员除了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外,还将加大对含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房地产等内容的各类印刷品广告及各类户外(市场、商场门头、公交车体等)广告的监测力度。另外,在我市注册备案的互联网站以及具有广告发布资质的机构也在此次重点整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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