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1月6日经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27日起正式实施。为什么要实施该《办法》?《办法》对从事燃气经营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赵长占。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答:城市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市燃气管理工作正处于关键发展阶段,尤其是天然气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我市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燃气管理,确保供气安全稳定,提高燃气行业的服务质量,对于我市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对城镇燃气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此外,《办法》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规划统筹不够、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和应急保障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问:《办法》对从事燃气经营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问: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相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充装、防雷装置等验收、使用、许可、检测等资料。
问:针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行为和抢修维修方面,《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全天24小时值班。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问:针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办法》提出哪些要求?
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问:针对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问:为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订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问: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县级以上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问:针对违法违规安装燃气灶具,《办法》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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