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实习生廖俊)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市住建局事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主要由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目前,该公司日处理污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此外,六县市拥有生活污水处理厂6家,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8万立方米。
该《条例》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同时要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该《条例》对多种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